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隆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3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7民初33号
案号
(2020)赣0827执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隆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小琴欠款74000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以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款利息至2018年10月27日;自2018年10月28日起以7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李隆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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