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8********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民终683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8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陈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信用卡本金293796.05元,利息11783.2元(暂算至2018年6月5日,最终以还款时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合计:305579.25元。”二、撤销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8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其它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陈华方、吴志伟、魏芳对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68895.53元,分期手续费1800元,利息41688.57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上诉人陈华方、吴志伟、魏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陈伟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84元由上诉人陈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元由上诉人陈伟负担1398元,被上诉人陈华方、吴志伟、魏芳承担44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