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冬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3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小羊、杜冬秀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黄绵宇人民币35万元,并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黄小春对被告方小羊、杜冬秀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小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小羊、杜冬秀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13410元,由被告方小羊、杜冬秀、黄小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