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7民初2110号
案号
(2020)赣0827执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郭明、彭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美华借款5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的利息3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负担194元,被告郭明、彭学敏负担11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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