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3民初1870号 |
案号 |
(2020)赣1023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资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的贷款本息合计46299.34元及利息、违约金(以46299.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75%,从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被告吴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