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永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夏玉兰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9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陈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夏玉兰从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借款利息1.80万元。被告陈永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被告陈永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