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艳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81********1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81民初1871号
案号
(2020)赣0681执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与被告许艳芝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由被告许艳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借款本金149,011.49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9,01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从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5元,由被告许艳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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