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6********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6民初567号
案号
(2020)赣0426执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蔡晨200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24600元。二、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蔡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六个月期间的抚养费7200元,并自2019年7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蔡晨抚养费1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如果被告蔡军有三个月未按期给付原告抚养费,原告有权就全部抚养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蔡晨2019年2月24日交纳给武汉体育舞蹈艺术学校初三的学费及报名费的一半5075元。四、驳回原告蔡晨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至原告蔡晨法定代理人周荣于九江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2307727271704973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蔡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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