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颂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1586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颂福应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春英偿还借款本金45945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12930元);二、驳回原告吴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春英负担62元,由被告刘颂福负担6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