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01********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7民初1377号
案号
(2020)赣0827执恢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郭军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健兴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21025元(按年利率18%计算5年5个月,核减已付3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郭军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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