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1********2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7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军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健兴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21025元(按年利率18%计算5年5个月,核减已付3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郭军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