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小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2********0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23民初649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黄小爱与被告袁小华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袁志鹏(2005年9月25日生),小儿子袁子航(2007年9月23日生)均由被告袁小华抚养成人,原告黄小爱承担袁子航抚养费每年12000元至袁子航成年(每年抚养费分二次支付,即每年8月底和12底前各付6000元;第一年上半年抚养费6000元于2018年5月10日之前支付)。上述抚养费直接转给被告外甥甘友修名下账户(农业银行上高支行账号:6228482328551846473)代为保管。三、共同财产位于锦江综合大市场对面6楼商品房(毛坯房)一套即上房权证敖字第31-20140817号,归被告袁小华所有。四、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小爱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