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素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1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1033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素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敖定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57.5元,并按本金18,057.5元、月利率2%,向原告敖定辉支付从2018年3月1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素琴、陈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敖定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按本金13,000元、月利率2%,向原告敖定辉支付从2018年3月1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敖定辉其他诉讼请求。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敖定辉承担243元,由被告陈素琴、陈明共同承担632元。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