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国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邬国东欠原告谢诗检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74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止为294000元,扣除2018年9月30日被告邬国东支付的2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邬国东自愿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邬国东自愿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被告邬国东未按每期的约定还款,则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欠款及利息;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为6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25元,被告邬国东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