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6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2民初3286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金明向原告梁星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1000元;二、被告谢金明向原告梁星给付借款本金31000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谢金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谢金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