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6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2民初3286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金明向原告梁星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1000元;二、被告谢金明向原告梁星给付借款本金31000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始,按月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谢金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谢金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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