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1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3民初1532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安贤哲与被告熊林明、涂景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涂景新在2019年5月28日前归还原告安贤哲借款本息200万元,本案了结。如果被告涂景新在2019年5月28日前未还清,则按未归还的金额从2019年5月28日起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涂景新在2019年12月28日前归还原告安贤哲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另外提供借款130万元给原告安贤哲免息使用5年,由原告安贤哲出具借据,则原告安贤哲自愿放弃其他款项。如果被告涂景新在2019年12月28日前没有归还原告安贤哲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没有提供130万元借款给原告安贤哲免息使用5年,则按第一条调解意见执行。三、以上两种调解意见,优先执行第二种调解意见。优先执行第二种调解意见的先决条件是被告涂景新必须在2019年6月30日归还原告安贤哲60万元,否则按第一种调解意见执行。如果被告涂景新履行了第二种调解意见,则第一种调解意见不再执行。四、如果被告涂景新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则由被告熊林明按上述协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被告涂景新负担,在2019年6月30日一并支付给原告安贤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