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23民初1541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志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透支本金46705.73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是4530.37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负担57元,由被告曾志勇负担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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