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艳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0民初1655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赵永亮、宋艳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付清欠原告彭建生货款214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2%的月利率从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彭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财产保全费2145元,以上合计8320元,由原告彭建生负担282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549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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