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艳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1655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赵永亮、宋艳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付清欠原告彭建生货款214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2%的月利率从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彭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财产保全费2145元,以上合计8320元,由原告彭建生负担282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54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