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翠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3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2487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翠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符翠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曾邵保2016年度至2017年度结欠的借款利息9万元。三、驳回原告曾邵保要求被告李伟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被告符翠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