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2民初24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红、黄庆华、曹开文互负连带清偿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464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长姣在继承张贤柏遗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原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20元,由被告李志红、黄庆华、曹开文负担488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