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兰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2********6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30民初956号
案号
(2020)赣1030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财生、吴兰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按月利率0.9%,从2017年12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在利息的基础上加收20%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被告李财生、吴兰秀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时间
2020-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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