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林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刑初63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林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小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3.78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37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梁军用于作案的黑色大众捷达汽车一辆(车牌号赣al9712),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熊林友金色华为手机一部和蓝色三星手机一部、被告人余小毛的银白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梁军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