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7********8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3民初1230号
案号
(2020)赣0923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利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科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3.6万元及违约金,其中43.6万元货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40万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日止。二、被告李刚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0元,由被告无锡利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承担。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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