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5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7民初1349号 |
案号 |
(2020)赣0827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安支行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7.35%计算该款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的利息4532.50元;按年利率7.35%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的罚息。二、被告刘先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被告曾云华、刘先梅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