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5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7民初1349号
案号
(2020)赣0827执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云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安支行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7.35%计算该款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的利息4532.50元;按年利率7.35%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的罚息。二、被告刘先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被告曾云华、刘先梅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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