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邦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1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3民初1234号
案号
(2020)赣0123执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邦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显辉支付货款人民币271043元,并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2710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谢邦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显辉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20元,共计460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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