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荆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3民初792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玉中借款人民币124000元,并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1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刘荆山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荆山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魏圣平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