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荆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3民初792号
案号
(2020)赣0123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玉中借款人民币124000元,并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1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刘荆山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荆山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魏圣平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两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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