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0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6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0)赣1026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罗健红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3,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唐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晗璐人民陪审员 伊保金人民陪审员 涂春秀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法 官助 理 黄 馨书 记 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