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0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6民初574号 |
案号 |
(2020)赣1026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志勇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19113)20180209个人借字第10020001号《个人借款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唐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0元;三、被告唐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于2019年2月8日的利息2722.5元(对2019年2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5元,由被告唐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