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连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8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4709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刘典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邹灶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刘典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邹灶发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0元;3、被告蓝连华对被告刘典森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部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邹灶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刘典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