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传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2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3民初464号
案号
(2020)赣0123执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传青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3490.80元。二、被告吴传青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其中本金13109.55元从2017年4月26日起,本金50174.25元从2017年9月22日起,本金207元从2017年10月13日起,分别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被告吴传青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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