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4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2277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晶支付货款人民币42,000元。二、限被告邹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4,280元(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7月14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为604元,由被告邹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