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4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4民初2277号
案号
(2020)赣0124执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晶支付货款人民币42,000元。二、限被告邹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4,280元(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7月14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为604元,由被告邹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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