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荣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2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30民初1351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与被告宁荣英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宁荣英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付借款本金322419.21元和至2018年10月22日前的利息29236.22元、拖欠本金罚息5598.9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2315元,以及尚欠借款本金322419.21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利息罚息(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三、被告宁荣英以其购买的宁都县梅江镇华隆首府一期7栋2-204室房屋承担本案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9元,由被告宁荣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