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冬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民初1997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冬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7670元,赔偿原告以17767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谢冬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8646元,赔偿原告以38646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被告谢冬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2446元,赔偿原告以424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四、被告谢冬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20729元,赔偿原告以4207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5元,减半收取5297.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