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飞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6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谷蜀铝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西雄一铝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21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6日止以20214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以18214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以1521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3214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向飞雨给付原告江西雄一铝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三、被告向承华、向飞雨对被告上海谷蜀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雄一铝业有限公司货款2021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962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12732元,由被告上海谷蜀铝业有限公司、向承华、向飞雨共同承担6286.38元,被告向飞雨承担6445.62元。被告上海谷蜀铝业有限公司、向承华、向飞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