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2民初3229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根、罗长秀共同偿还原告吕先君借款50,000元;二、被告刘福根、罗长秀共同支付原告吕先君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邹军对被告刘福根在本案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吕先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给付内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原告吕先君已预交,由被告刘福根、罗长秀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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