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2民初3229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根、罗长秀共同偿还原告吕先君借款50,000元;二、被告刘福根、罗长秀共同支付原告吕先君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邹军对被告刘福根在本案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吕先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给付内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原告吕先君已预交,由被告刘福根、罗长秀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