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157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青海借款人民币2,517,408元。二、被告薛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青海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517,408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胡慧玲、罗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青海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93元,由被告薛冰冰、胡慧玲、罗俊负担人民币26936元,原告胡青海负担人民币93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薛冰冰、胡慧玲、罗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