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4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4民初157号
案号
(2020)赣0124执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青海借款人民币2,517,408元。二、被告薛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青海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517,408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胡慧玲、罗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青海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93元,由被告薛冰冰、胡慧玲、罗俊负担人民币26936元,原告胡青海负担人民币93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薛冰冰、胡慧玲、罗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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