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明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7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6民初1888号
案号
(2020)赣0826执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甘建华、胡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其中2018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30933.22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6.20%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甘建华、胡明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