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明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7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6民初1888号 |
案号 |
(2020)赣0826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甘建华、胡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其中2018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30933.22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6.20%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甘建华、胡明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