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民再2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撤销(2018)赣012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吴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被申请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吴小刚应偿还利息125233.95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原审被告张莲妹、胡国权、胡菊珍、胡石弟对吴小刚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张莲妹、胡国权、胡菊珍、胡石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小刚追偿。四、驳回被申请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2052元,减半收取计6026元,再审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26元,由原审被告张莲妹、胡国权、胡菊珍、吴小刚、胡石弟共同承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2052元、鉴定费7547.17元,合计:19599.17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