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太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81********5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81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太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偿还贷记卡本金20484.69元、利息2760.92元、还款违约金(滞纳金)6143.7元,共计29389.3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申请费380元,合计915元,由被告林太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