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亮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0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2民初3003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亮辉返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曾亮辉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之利息给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9.35%计息(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抵扣),2018年6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之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已减半收取839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亮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