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4民初2293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饶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703065.4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3年8月22日起,以1703065.4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8元减半收取12339元,由被告饶建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