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其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3********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84民初811号
案号
(2019)粤1284执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其兆、王新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给原告黄德伟;二、被告广宁宝锭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其兆、王新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时间
2019-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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