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528********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64号
案号
(2017)粤1323执19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润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陈依光。二、被告杨君、惠州市大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26800元,由被告许润生、杨君、惠州市大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时间
2017-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