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双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4********0649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1126执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弋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 000 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其中截至2017年12月26日,借款本金3 000 000元的借款利息、罚息为66 271.48元,借款本金2 000 000元的借款利息、罚息为41 595.68元,借款利息和罚息共计107 867.16元,2017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戴美贵、邓双琴、阮文会、程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美贵、邓双琴、阮文会、程玲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5-09
发布时间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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