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童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84********2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23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恢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至2016年4月7日利息、罚息为731925.1元,此后分别以200万元、1800万元为本金,分别按年利率10.4325%、9.4575%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9万元;三、原告对被告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应城市杨岭镇团山村地段【权证号:应城国用(2014)第09090203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郭涛各自对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刘振忠、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共同对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涂德安、张童波共同对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京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力绳经贸有限公司、刘振忠、林东胜、林钦才、涂丽萍、涂慧芳、赵冲、郭涛、涂德安、张童波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4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55494元,由原告负担7153元,由各被告负担1483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27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