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286号
案号
(2018)赣01执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良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419481.45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省煌鹏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龚良风、魏莺、黄鹏、龚平、龚捩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省煌鹏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龚良风、魏莺、黄鹏、龚平、龚捩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江西良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36676元,由被告江西良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煌鹏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名豪置业有限公司、龚良风、魏莺、黄鹏、龚平、龚捩玲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时间
2018-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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