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伟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6********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25民初701号
案号
(2018)粤1225执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封开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封开县富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和复利(利息和复利的计算办法,从2014年8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的利息和复利,按《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执行,总利息为(包括复息)减去已支付的利息3167640.27元之差);二、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以本案债权抵押的位于肇庆市和平路63号的17宗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2523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2535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2531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2527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2528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2524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2534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14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16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18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01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099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04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07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00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09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23108号)具有依法处置的权利,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对被告封开县富润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利;三、被告肇庆碧云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碧辉、余伟坚、李伟文相互对被告封开县富润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碧云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碧辉、余伟坚和李伟文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封开县富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9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共232907元,由被告封开县富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肇庆市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抵押物变现中承担连带责任,和由被告碧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碧辉、余伟坚、李伟文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时间
2018-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粤1225执62号
立案日期
2018-03-05
执行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650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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