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191民初46号
案号
(2018)鲁1191执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百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曹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00 000元。二、被告辽宁百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曹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日照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按本金116 0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按本金232 000元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按本金348 000元计算;自2016年3月6日至4月5日按本金464 000元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至5月5日按本金580 000元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按本金696 000元计算;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按本金812 000元计算;自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按本金928 000元计算;自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按本金1 044 000元计算;自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0月5日按本金1 160 000元计算;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按本金1 276 000元计算;自2016年11月6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按本金1 400 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日照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060元(已减半)、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辽宁百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曹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2-22
发布时间
2018-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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