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02********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1 号 |
案号 |
(2017)粤1302执9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 限额10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小勤医疗费用10000元和死亡赔偿费用110000元,合 计120000元;二、被告三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2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小勤医疗费和死亡赔偿费用合计200000元;三、被告一李鑫赔 偿原告杨小勤医疗费和死亡赔偿费合计213996.3元。被告 二惠州市江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发布时间 |
2017-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