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红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2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进温民初字第208号
案号
(2017)赣0124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进贤瑞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本金3880000元,利息420984.13元(利息自2014年8月1日算至2015年7月13日)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始按年利率15.3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邹红卫、唐辉、曾建英、李新生、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2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国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邹红卫、唐辉、曾建英、李新生、江西省赣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时间
2017-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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