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长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丰执字第00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南昌辉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夏祺借款400万元及利息13334元,并赔偿原告夏祺的损失(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唐保龙、唐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10-20
发布时间
2015-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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